(六)做好数据的汇总蒸发比对分析工作。申报期结束后,各地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资料归集立档,对申报的数据进行整理比对分析,发现申报收入和纳税有异常的,要安排税收管理员找其约谈,促其自查自纠,或者移交稽查局检查处理,堵塞税款流失。 (七)实行定期反馈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地每半月要向省局报送一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二),以及受理纳税申报的具体工作情况。省局将定期通报,以促进各地进一步做好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省局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李祥成副局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协调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省局办公室、所得税处、信息中心、征管处、流转税处、财审处、计统处、税收服务处、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所得税处。其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处(室)指定专人组成,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工作沟通、衔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所得税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推进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方案的制定、政策解答、情况调度、工作总结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技术支持、软硬件维护工作;征管处负责《自行纳税申报表》的印制及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的制定(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窗口申报)以及受理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流转税处负责对外籍人员的宣传辅导、受理申报、基本信息采集、数据汇总分析、纳税监管工作;财审处负责自行申报工作的经费保障;计统处负责纳税人的退税、补税、抵税事宜;税收服务处负责对12366服务热线座席人员的培训及网上咨询解答工作;稽查局在申报结束后,要根据分析比对结果,对构成偷税的,进行专案稽查。 各市、州局要参照省局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局在2006年12月15日前,制定下发贯彻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市、州局和县(市、区)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省局工作方案内容和要求,在精心策划,周密研究,理清工作头绪,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兼顾,有效衔接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迅速做出安排部署,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展开。 (三)及时向党政领导汇报,取得重视和支持。省局在12月10日前向省委、省政府主管领导、市、州局和县(市、区)局在12月20日前向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做好汇报工作。汇报的重点内容是总局制定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和需要党委、政府支持解决的主要问题,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对贯彻《办法》,推行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强化依法治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注意掌握政策,讲究工作方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特别是许多纳税人缺乏法制观念和自行申报纳税习惯,更增大了贯彻落实《办法》,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难度。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务必注意掌握情况,研究政策,讲究方法,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对纳税人异地缴税,其年所得申报后,只要有税务机关开具的缴款书等相关证明缴税材料,当地地税机关就可以为其开具完税证明;纳税人委托扣缴单位或中介机构代理申报,只要有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有本人签字的,地税机关就应受理申报。纳税人申报后,经核实应当给予办理补税或者退税的,只要纳税人能提供相关资料,就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认真分析和预测在组织和促进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阻力和困难,认真研究并提出应对预案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以避免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在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以致影响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进行。 附件1: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流程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可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代理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分别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直接申报(窗口申报) 是指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3、与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数据计算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发现差错,退回纳税人补正。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并与已掌握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等信息进行差异比对,需要补缴税款的,直接征收税款,并将申报资料整理归档。 二、邮寄申报 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下达《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确定采取邮寄申报方式。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通过邮政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邮寄申报资料。 邮寄申报资料包括: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3、与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邮寄来的申报资料后,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数据计算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发现差错,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时告知纳税人重新申报。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并与已掌握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等信息进行差异比对,需要补缴税款的,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催缴税款,并将申报资料整理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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