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6]13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14
摘要:认真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是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举措。

  三、电子申报

  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磁介质(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形式办理纳税申报。

  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下达《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确定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通过网络、磁介质等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传输申报资料。

  传输的申报资料包括: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3、与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税务机关办税窗口人员,接到纳税人通过网络或移动存储介质传递来的申报资料后,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数据计算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发现差错,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重新申报。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并与已掌握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等信息进行差异比对,需要补缴税款的,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催缴税款,并将申报资料整理归档。纳税人应保存有关纸质材料,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四、代理申报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采用委托方式申报的纳税人,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申报税款协议书》(待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应在规定的纳税期前,持《委托申报税款协议书》(待定)和代理人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代理申报申请审批表》(待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代理人资质和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核,批准后,下达《核准代理申报纳税通知书》(待定),确定采取邮寄申报方式。代理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代理人在申报时要报送如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3、与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代理人的申报资料后,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数据计算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发现差错,立即退回代理人补正,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并与已掌握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等信息进行差异比对,需要补缴税款的,直接征收税款,并将申报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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