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6]13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14
摘要:认真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是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举措。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6]130号        2006-12-14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促进做好我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各项工作,制定我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流程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地税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

  认真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是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促进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诚信纳税,针对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贯彻实施《办法》,促进纳税人特别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动进行纳税申报,是2007年各级地税机关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要求:

  (一)通过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不断增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全社会成员、各界人士的税收法制观念,使纳税人知晓《办法》、遵从税法、主动申报、诚信纳税,使广大公民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税收管理活动,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贯彻好、落实好《办法》。

  (二)通过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强化征管措施,规范依法行政,确保在全面接收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时,都能使纳税人得到优质、便捷的服务,促进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不断拓宽个人涉税信息的采集渠道,加大对漏报、漏征、漏管纳税人的清理力度,建立健全纳税人纳税台账,强化税源控管,有效遏制税款流失。

  (四)结合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整理归集和分析评估,筛选确定日常征收管理的重点纳税人。对没有建立个人收入管理档案的,逐一建档,对已纳入建档管理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发生变化的,逐一修订或补充;对申报异常的纳税人逐一调查核实。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大征管措施,强化跟踪监管,以求完整准确掌握重点纳税人的收入变化情况,切实提高对高收入人群的征收管理水平。

  (五)针对纳税人自行申报反映出的代扣代缴问题,完善代扣代缴管理制度,促进扣缴义务人提高扣缴税款质量;以贯彻实施《办法》、推进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为契机,不断扩大扣缴义务人实施明细申报范围,加快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二、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

  (一)深入扎实地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在宣传中,要力求社会的广泛性,纳税人的全面性,并突出重点,深入搞好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高收入行业、高收入群体和没有扣缴单位的高收入者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在这个阶段,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12月20日前):各地要根据总局印发的宣传材料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宣传口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民和纳税人广泛宣传国家制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重大意义,在报刊、杂志、电视台、电台刊播有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政策解答,向社会告知须进行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及法律责任等;下载印制总局网站的宣传材料、领取省局统一印制的《办法》宣传小册子,置于办税大厅和公共场所,便于纳税人学习。

  第二步(2006年12月21日至2007年3月15日):省局在省级报刊、电视台发布公告,告知达到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各市、州局和县(市、区)局要通过当地的报刊、杂志、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渠道发布公益广告,告知须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各类纳税人,对应的申报表名称、纳税人申报程序、《纳税申报表》的获取、下载地址、填写内容;公布有关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的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地址、邮编,明确以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提醒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和应注意的事项。各县(市、区)局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采取电视访谈、专家讲座、报刊解答和召开纳税申报辅导会等形式,结合本地个人收入来源的主要方式,详细列举各种收入方式所得额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填报要求和申报程序等,使纳税人具有自行申报能力。

  第三步(200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手机短信和"企税通"等多种形式向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特定人员告知自行申报截止日期,提示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二)切实搞好税务人员学习培训工作。要组织干部特别是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窗口人员和12366接线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局有关文件,使税务工作人员充分认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同时全面掌握和理解《办法》的全部内容和基本规定,以保证每个干部和12366接线人员都能准确解答纳税人咨询的各种问题,具有审核、评估纳税申报的能力。

  (三)做好纳税申报表的印制、领取、发放工作。现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继续使用,新增加的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在12月15日前发到县(市、区)局,县(市、区)局对高收入行业或者高收入者较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应于12月20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对分散的纳税人可由税收管理人员将纳税申报表送达其手中,或者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直接领取。

  (四)深入细致地搞好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摸底调查和信息采集工作。要把高收入行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层、民营经济投资人、上市公司、大专院校、中介机构、医院等作为调查摸底的重点。一是从已掌握的高收入个人和重点纳税人管理档案中筛选采集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纳税人及涉税信息;二是从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申报中筛选采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及涉税信息;三是对没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单位,责成扣缴单位提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及涉税信息;四是对没有扣缴单位的纳税人和民营经济投资人,应利用已有的纳税人资料、找本人约谈和其它渠道,力求摸清掌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及涉税信息。对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纳税人要登记造册,为提醒这些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做好基础工作。

  (五)切实提高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地要根据省局制定的受理纳税人申报流程以及征、补、退、抵税的操作规程,本着简便、快捷的原则,进行具体细化,以便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期间,要在办税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受理纳税申报和补、退税窗口,由局领导值班,专人接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在政策宣传解释、快捷优质接受申报、及时办理补、退税手续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以防止出现办税服务厅内排长队拥堵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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