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开具端试点相关问题 (十一)开具端试点单位电子凭证业务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端试点单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要求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并同步生成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开具端试点单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最终一并交付增值税电子发票和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 2.财政电子票据(不含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数电票(不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开具端试点单位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开具电子凭证。 3.其他5种电子凭证:开具端试点单位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生成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并将该文件封装到电子凭证版式文件中,且务必保证电子凭证所有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开具端试点单位最终交付带有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的电子凭证。 (十二)开具端试点单位开具的电子凭证需满足哪些要求? 开具端试点单位开具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应遵循本次深化试点提供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符合国家密码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的密码算法和技术对电子凭证数据内容进行保护,使接收端试点单位能有效验证电子凭证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十三)开具端试点单位开具(交付)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中应包含哪些字段? 财政电子票据和数电票(不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开具端试点单位应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相应业务规范,生成相应的字段;其他 7 种电子凭证的开具端试点单位应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元素清单的要求,生成相应的字段。 (十四)开具端试点单位电子凭证要如何确保其生成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开具端试点单位需应用符合国家密码主管部门要求的密码算法和技术对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进行处理,以保障相关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开具端试点单位可使用电子签章或数字签名技术防止数据信息被篡改。如使用电子签章,电子签章数据应符合 GB/T 38540-2020中第 7 章“电子签章”的要求。 如使用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数10据应符合 GB/T 35275-2017 中的相关要求。 如开具端试点单位使用 OFD 格式的版式文件,数字签名应符合 GB/T 33190-2016 中第 18 章“数字签名”的要求;如开具端试点单位使用 PDF 格式的版式文件,数字签名应符合GB/T 32010.1-2015 中第 12.8 节“数字签名”的要求;如开具端试点单位直接对电子凭证文件进行数字签名,应符合GB/T 31503-2015“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文档加密与签名消息语法”中的相关要求。 接收端试点单位可参照上述相关标准规范对文件进行验签(财政电子票据〔不含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端试点单位为中央单位〕和数电票〔不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暂无验签方案,仅支持验真)。接收端试点单位可以通过相关途径获得正确的开具端试点单位签名者公钥,推荐从电子凭证签名数据的数字证书(certificates)域中获取证书,然后从证书中获得公钥。开具端试点单位签名者公钥的选择和验证可基于证书路径验证,开具端试点单位签名者宜通过公开的渠道公布其根证书,便于接收端验证电子凭证文件内数字证书及公钥的真实、可信。 (十五)开具端试点单位是否提供相应电子凭证的验签方案和测试样例? 目前,涉及验签处理的电子凭证开具端试点单位已经部分提供相关电子凭证验签方案,以及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样例,并通过试点工作联系渠道发布。后续开具端相关验签方案和测试样例也会及时补充并进行发布。 深化试点服务保障单位开发并发布的免费个性化工具包的验签功能包含了已发布的验签方案,各试点单位可按需选择使用。 (十六)开具端试点单位对其生成的结构化数据文件命名是否需要采用统一的命名规则? 开具端试点单位按照相应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建议,使用统一的命名规则对其生成的结构化数据文件进行命名,以方便各接收端试点单位根据该命名规则快速有效地解析出结构化数据。 (十七)开具端试点单位交付的电子凭证有哪些差异? 数电票(不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交付的电子凭证为带有数字签名的 XML 格式电子文件。增值税电子发票为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和相应的 ZIP 压缩包(含结构化数据文件及签名文件)。数电票(铁路电子客票)和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为带有数字签名的 OFD 格式文件,文件内嵌了结构化数据文件。财政电子票据为带有数字签名的PDF格式文件,文件内嵌了XML格式的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带有数字签名的 PDF 格式文件,文件内嵌了结构化数据文件。银行电子回单和电子对账单为带有数字签名的 OFD 格式文件,文件内嵌了结构化数据文件。 五、关于接收端试点相关问题 (十八)接收端试点单位电子凭证业务处理流程包括哪些步骤? 一般包括接收、验签或验真、解析、入账、归档等环节。对于接收到的不同种类的电子凭证,接收端试点单位也应遵循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如接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应根据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验真、抵扣、勾选等;接收的财政电子票据,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票据查验等。 (十九)接收端试点单位开展深化试点工作主要涉及哪些系统改造? 由于参与深化试点单位的信息化程度不同,接收端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系统改造方案,避免过度投入,造成浪费。 (二十)接收端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取电子凭证? 电子凭证的开具端试点单位有义务向接收端试点单位开具(交付)电子凭证,满足接收端试点单位和个人常态化获取电子凭证的需求。接收端试点单位可主动与开具端试点单位沟通,明确通过电子邮件、系统直连、平台对接、个人下载等方式获取开具端试点单位开具(交付)电子凭证的路径,并使用工具包提取和解析内嵌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 (二十一)接收端试点单位是否可以选择其中几种电子凭证开展试点工作? 充足的试点数据样本是充分验证相关会计数据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经济可行性和操作可行性的关键,各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本单位试点的电子凭证类型和工作计划,分批次、分阶段实现 9 种电子凭证的接收和处理等工作。 (二十二)接收端试点单位是否需要对电子凭证进行验签或验真? 在进行报销入账之前,对于接收到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结构化数据文件、数电票(铁路电子客票)、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财政电子票据(不含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端试点单位为浙江省开票单位)、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接收端试点单位需进行验签,以保证文件的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对于接收到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数电票(不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财政电子票据(不含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端试点单位为中央单位),接收端试点单位需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验真,以保证文件的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二十三)接收端试点单位在什么时点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接收端试点单位应当在业务对应的会计入账完成后、会计凭证归档之前,根据实际入账情况使用工具包或类似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并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档案局令第79号)和《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规定对相关电子凭证进行归档。 六、关于接收端试点验证相关问题 (二十四)试点单位如何开展深化试点情况验证? 财政部为掌握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应用成效,将在深化试点结束后组织接收端试点单位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验证工作。接收端试点单位可通过财政部会计数据标准验证子系统(以下简称验证子系统)上传深化试点期间接收并处理的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验证文件以及生成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具体的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二十五)验证子系统验证哪些内容? 验证子系统通过深化试点单位上传的验证文件开展两方面工作,一方面针对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各环节的功能说明或日志文件验证试点单位的电子凭证处理能力。另一方面验证试点单位常态化开展并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的情况。 (二十六)试点单位及下属单位是否都需要进行验证工作? 根据深化试点工作要求,各接收端试点单位应当推动本单位及所有具备条件的下属单位全面、深入、充分开展深化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应按照会计主体维度,根据财政部安排,组织本单位及已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下属单位参与验证工作。验证子系统已为试点单位创建账号,试点单位应自行在验证子系统中为试点单位的下属单位创建账号。 (二十七)财政部如何发布 9 种试点电子凭证的验证模板? 验证子系统首页和系统操作手册已公布 9 种电子凭证的验证模板和电子凭证压缩包命名示例。验证子系统提供预验证功能,试点单位可通过预验证功能验证文件的合规性,预验证通过后正式报送。正式报送后,可进行撤回操作并再次报送。 (二十八)验证文件上传的频率和数量? 根据深化试点工作安排,验证文件仅上传一次,无需每月上传,接收并处理的每种电子凭证仅上传 1 张电子凭证的全流程处理相关文件。 (二十九)试点单位如何反馈验证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财政部组织专门的服务保障团队和服务热线,协调和解决各试点单位验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同时,验证子系统网16站首页“常见问题专栏”会发布常见问题清单并定期进行动态更新。 七、关于其他相关问题 (三十)试点单位是否需要报送试点有关信息? 财政部制定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双周报机制,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专班将定期统计试点单位进展情况、有关数据以及经验做法,形成深化试点双周报并报送深化试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试点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三十一)前期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单位如何参与深化试点工作? 有关中央企业、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可向财政部会计司书面申请备案,地方单位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地财政厅(局)书面申请备案。 (三十二)财政部如何提供 9 种试点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 深化试点工作期间,9 种电子凭证对应的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通过“财政部会计司门户网站>会计信息化专栏>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专栏发布,试点单位可进行查阅下载。 (三十三)如何获取财政部组织开发的工具包? 工具包通过“财政部会计司门户网站>会计信息化专栏>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专栏发布,试点单位可按需17下载使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专班也将根据深化试点的进展,持续对工具包进行升级优化。 (三十四)试点单位如何报告和反馈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财政部会计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会计部门建立了工作沟通机制和渠道,通过发布试点有关信息,收集和解答有关问题,指导保障深化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试点单位在深化试点过程中可随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问题、反馈意见建议,我们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等各方面力量,推动相关政策、技术等问题的解决。 《技术问答》将对深化试点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动态更新,通过“财政部会计司门户网站>会计信息化专栏>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专栏发布,试点单位可以保持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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