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税务谋划的影响

来源:中国财经信息 作者:季 松 人气: 时间:2010-11-16
摘要:概 述:增值税是企业交纳的主体税种之一,触及面广,影响力大,既是国度征税的重点,也是企业征税和税务谋划的要点。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发扬税收杠杆调控我国微观经济合理、快速开展的目的...

        概 述:增值税是企业交纳的主体税种之一,触及面广,影响力大,既是国度征税的重点,也是企业征税和税务谋划的要点。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发扬税收杠杆调控我国微观经济合理、快速开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和12月15日国务院和财政部相继公布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已于2009年1月1日末尾实施。相比之下,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征税人的划分规范和征收率等方面发作了变化,并对企业的税收谋划发生了较大的影响。
  
  税务谋划主要是指在征税行为发作之前,在不违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过对征税人运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前布置,以到达少征税或递延征税为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谋划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征税人对国度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应行为,是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度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另一方面,国度可以经过对征税人税务谋划行为的剖析和判别,发现税制存在的效果,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好地发扬税收的微观调控作用。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是企业交纳的主体税种之一,触及面广,影响力大,既是国度征税的重点,也是企业税务谋划的要点。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发扬税收杠杆调控微观经济合理、 快速开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 与之相配套,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随之又公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并已于2009年1月1日末尾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过规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小规模征税人的征收率等措施加大了对企业投资和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同时经过增强对征税人兼营行为的治理 ,取消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来料加工出口设备免税等政策,严厉税制设计,梗塞破绽,对税务谋划发生了一定水平的影响。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  
  与增值税的税务谋划相关,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变化主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
  1. 小规模征税人的规范发作了变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小规模征税人的规范为:从事货物消费或许提供应税劳务的征税人, 以及以从事货物消费或许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许批发的征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原为100万);除此以外的征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原为180万)”。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作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征税人征税。
  2. 小规模征税人的征收率由4%或6%降低为3%。
  3. 关于征税人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未区分核算的,由原来的“不区分核算或许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未区分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许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 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修建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添加了“应当区分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依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交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交纳增值税;未区分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5. 片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取消了购建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
   6. 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
  7.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出口的设备不再免税。
  8. 征税人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则的,可以坚持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则交纳增值税。
  9. 提高了团体征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征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10. 增值税征税义务发作时间的规则发作了微调。
  11. 延伸了增值税的征税期限。征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添加了1个季度的规则。 征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征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之内延伸至15日之内。
  
  二、增值税税务谋划的要点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许提供加工、修缮修配劳务,以及出口货物的单位和团体,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出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税。依据增值税的特点,征税人的税务谋划活动主要体如今几个方面:
  1. 普通征税人与小规模征税人的税务谋划。依据无差异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异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选择两类征税人的类型。
  2. 兼营、混合销售行为应征税种的谋划。依据无差异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异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经过调整销售额或营业额在全部运营支出中的比例等,选择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3. 销售税额的税务谋划。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及销售价钱,取得递延征税的利益。
  4. 进项税额的税务谋划。合理应用特殊 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则,取得税收利益;经过价钱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供货方。
  5. 税率的税务谋划。把握 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防止从高适用税率。
  6. 出口退税的税务谋划。 运用国度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过选择合理的运营方式、出口方式争取出口退税最大化等。
  
  三、 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变化对增值税税务谋划的主要影响
   (一)对征税人税务谋划的影响
  1.对增值税两类征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增值税征税人分为小规模征税人和普通征税人,两类征税人在税率、计税方法上有所不同,因此税负水平也不相反,从而为税务谋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征税人普通是经过计算无差异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停止两类征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谋划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法规则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及小规模征税人的税率由原来的4%或6%降为3%,因此无差异平衡点增值率和抵扣率发作了变化,且其中的内涵与以前相比也大为不同, 征税人在运用这种方法停止税务谋划时,需求依据新的无差异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停止选择和判别。具体变化状况见表1、表2。

  2.对增值税征税人与营业税征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
        (1)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影响。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征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许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络或附属关系,即企业在其运营活动中,既触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触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征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区分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假设不区分核算或许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一征税规则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对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应税劳务,征税人可以选择能否分开核算,并以此来选择是交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普通状况下,营业税的征税担负低于增值税,常用的税务谋划方法是将兼营业务区分核算, 以降低征税支出。但当营业税税率为5%,小规模征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时,则多采用兼并核算的方法一并交纳增值税,来到达降低税额的目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则“征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区分核算货物或许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区分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许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且小规模征税人的征收率降为了3%,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因此在新的税法条件下,这种谋划方法已不可行了。

        (2)对混合销售税务谋划的影响。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触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触及非应税劳务。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从事货物的消费、批发或批发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集体运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团体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的消费、批发或批发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集体运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消费、批发或批发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集体运营者在内”。所谓的“以货物的消费、批发或批发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征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总额中,年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超越50%,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征税人常经过调理应税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在总销售额(营业额)中的比例超越或低于50%,来选择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到达少征税的目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殊 规则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修建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区分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因此关于该混合销售行为经过上述措施从而停止增值税征税人与营业税征税人身份选择的谋划方法不再适用了,但关于其他混合销售行为,原征税人谋划方法在实际中依然是可行的。

        (3) 对增值税征税人与营业税征税人税负判别方法的影响。当增值税征税人和营业税征税人具有可选择性时,增值税普通征税人通常采用与增值税两类征税人身份选择相反的方法,即经过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无差异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停止判别和选择。由于新税法中,普通征税人的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均没有发作太大变化, 因此这种判别方法依然适用, 且平衡点也没有发作变化,具体状况见表3。由于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小规模征税人的征收率一致降低为3%, 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的税负是小于营业税税负的,所以运用税负判别法停止小规模征税人和营业税征税人身份选择的方法曾经不再适用了。 

         本文字数:4122,请您在阅读本文时尊重作者版权。作者单位: 中华女子学院管理学院,北京,100101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