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此次修改税法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有何变化?
此次修改税法, 对现行工薪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原5%税率对应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对第三档以上税率的级距也作了相应调整。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前两档低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0%以上,进一步减轻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对照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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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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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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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应纳税
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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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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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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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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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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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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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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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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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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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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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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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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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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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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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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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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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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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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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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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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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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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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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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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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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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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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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00元至4500元
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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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455元至4155元
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
的部分
|
20
|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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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
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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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00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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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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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
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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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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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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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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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
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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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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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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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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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7505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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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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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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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自9月1日起施行的执行口径如何掌握?
修改后的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取得”是指职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非其取得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如企业9月初发的实际上是员工8月份的工资,但此时工资薪金的“所得月份”即为9月,根据税法规定,该笔所得应在次月(10月征期)进行申报,此时可适用新的计算标准。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实行按年计算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的工资收入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预扣税款,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3500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
举例:我国公民张先生在某一煤矿企业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假设2011年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已扣三险一金),全年收入48000元,月均收入4000元,则前8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应纳税款=[ (4000-2000) ×10%-25]=175元,共计应纳税款=[ (4000-2000) ×10%-25]×8=1400元;后4个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应纳税款= (4000-3500) ×3%=15元,共计应纳税款(4000-3500)×3%×4=60元,全年共计应纳税额=14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