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培训资料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8-18
摘要: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赞成134票,反对6票,弃权11票,未投2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作了相应修改...

七、此次修改税法对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如何进行调整的?
工薪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较大差距。因此,为适当平衡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也相应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即维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2-3倍),如将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扩大为15000元以内;第二级级距对应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0元至10000元扩大为15000元至30000元;第三级级距对应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10000元至30000元扩大为30000元至60000元;第四级级距对应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30000元至50000元扩大为60000元至100000元;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扩大为100000元以上。通过上述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将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有力地支持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业者的发展。由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比照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执行,上述措施也使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获益。

需要说明,从名义税率上看,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似乎略高于工薪收入者或小企业,但个体工商户与另外两者相比,在征税方式上具有不同之处:一是工薪所得是按月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是按年征税,自行申报;二是个体工商户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小企业除征企业所得税外,其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时,还要再征一道个人所得税;三是工薪所得是定额减除费用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除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外,其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可据实扣除的;四是从实际征管情况看,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均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名义税率。

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对照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
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
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
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新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
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
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统一规定执行。

举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意,按照财税[2011]  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九、为什么对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分段计算方法?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十、为什么要对核定征收的出租车司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额进行调减?
此次修改税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表也进行了相应调整,适当拉大了级距,且上述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必要费用按照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执行,总体上看是减轻了税负。对于查账征收的上述纳税人,可以按照总局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享受减税的优惠,而对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而言,则应自9月1日起,应相应调减其个人所得税税额。考虑到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个人投资者以及出租司机等群体,大多规模较小、收入水平较低,如果不能让这部分群体及时享受到减税的优惠,可能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此次税法修改内容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核定征收的出租车司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作适当调低(包括下调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让这一群体切实感受到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减税好处,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十一、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时间差异较大,可能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月内需要两次或多次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各相关税种的申报纳税事宜,增加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的事务性负担。按照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此次改革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以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事务性负担。

       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财税[2011]62号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税办发[2011]95号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 
       全国人大就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答记者问  

 

 

       实际取得不是实际发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号操作要点 <肖宏伟>  
       不同观点—实际取得工资中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问题--与天行健商榷 <毒砂>
       税务总局明确8月份工资9月份发按新标准征税
       个税减除费用上调 提前做好纳税安排 <吴清亮 陈曙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政策解读稿<总局办公厅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培训资料
 <总局>
       青岛市地税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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