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培训资料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8-18
摘要: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赞成134票,反对6票,弃权11票,未投2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作了相应修改...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赞成134票,反对6票,弃权11票,未投2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作了相应修改。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与《决定》同步施行。现就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税法基础上,考虑了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经199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作重要修订,并在随后对利息税和减除费用标准等进行多次调整而逐步形成的。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个人所得税征管不断加强,收入逐年增长,目前已成为我国第五大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行税制的弊端也日益凸显,亟待进行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现行的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资本、财产所得税率偏低;征管配套条件明显不足等问题。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略显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

为此,自2009年5月份以来,在总局主要领导的直接指导下,总局组织专门班子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研究,初步形成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十年规划(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设想。为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2010年5月,总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总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反复研究论证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案,不仅提出了近期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还就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提出了一揽子改革规划,并于2010年7月底将税制改革工作组完成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报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领导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研究制定近期个人所得税改革具体方案,以解决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从2010年10月上旬起,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个人所得税立法计划和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集中时间和人员对近期个人所得税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于2010年11月27日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汇报提纲》。之后,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多次召集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讨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有关问题,并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尽快修改完善税制改革方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2011年2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将起草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包括四项内容:
一是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2000元/月提高至2500元/月;
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和级距,由9级简并为6级;
三是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级距;
四是将税款入库时间由次月7日内改为15日内。

3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草案中的减除费用标准25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工薪所得税率表由6级改为7级,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也作了相应调整,并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4月21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一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11年6月30日下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二、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二是调整了适用于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三是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四是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间。

三、哪些人能够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明确将工薪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考虑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根据以往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其在税前比照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给予扣除,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领取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此次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后,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以往做法,已制定了相关文件,明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减除费用标准也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据此,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均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除上述所得项目外,其他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未做调整,待以后税制改革时再通盘考虑。

四、此次修改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目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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