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营业税检查要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1-24
摘要:  保险企业的应税收入,包括国内保险业务和境外保险机构以国内物品为档的提供的保险业务所取得的保险收入。对保险企业应重点检查 主营业务收入 、 营业外收入 和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保险企业的应税收入,包括国内保险业务和境外保险机构以国内物品为档的提供的保险业务所取得的保险收入。对保险企业应重点检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检查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检查企业的免税险种项目是否扩大了范围,应逐笔检查免税险种收入明细账以发现问题。

  其次是检查保险营业税的确定范围。根据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发生退保费和续保时的折扣和无赔偿优待费在“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贷方反映,要检查企业的纳税申报中是否扣除了奖励和返还给投保人的无赠偿优待费等项目,按余额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与此同时,还要注意检查企业利用保险费投资情况。看企业反还性两全保险业务的保户储金的利息收入和运用保户储金进行投资活动获得的收益,是否按规定从“主营业务收入”或“投资收益”账户及时转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有无将应实现的保费收入不结转,直接结转利润的情况。

  另外,检查企业分期收保费的结转情况。因保户一次交费用困难采取分期收费的,应全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检查企业有无将分期收取保费的业务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转收入的情况。

  最后,再对分保业务的核算情况进行检查。企业付给分保人的保费是否代扣代缴了税款,应通过“分保支出”等账户查看企业有无分保险业务。但是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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