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汇缴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新政策。 申报扣除 损失分类 申报种类 假如,某企业2011年9月发生一起事故,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损失65万元。对此资产损失,企业直到2012年7月才请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和审核,9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这样,企业的该项资产损失不能及时在2011年度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损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这里,还要注意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分支机构资产捆绑打包转让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以前年度未报损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1年清产核资发现50万元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由于操作人员失误,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结束时仍未申报损失扣除,到了2012年6月30日才发现并向税务机关说明,且对该笔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该企业2011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50万元后为-10万元(40-50),实际上2011年多缴了税款。这时,企业2011年多缴的10万元税款不能退税,但可以向以后年度(5年内)递延抵扣。 注意事项 二是小额坏账损失标准统一。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以及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是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采取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是关联企业的资产损失。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例,甲乙为关联企业,乙准备破产,破产前甲向乙注入大量资金,并通过其他方式将该款项转移出去,然后将乙企业申请破产注销,形成大额坏账损失。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甲企业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应按规定手续办理,防止企业避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