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第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部分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方法进行调整,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试点行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核定进项税额后再抵扣。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改变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鼓励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在试点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试点行业购进农产品是否必须取得扣税凭证才能扣除进项税额? 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扣税凭证也可以依据农产品购进台账或进货合同等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理由是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据此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只有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才能核定扣除进项税额,这不仅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的需要,也是财务核算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要,而且也是企业所得税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此,笔者建议,对是否必须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才能扣除进项税额予以明确,将实施办法第三条修改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基础上,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凭票扣税,且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律层级比实施办法高,而实施办法现调整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冲突,建议及时修订完善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提供上位法支撑。 二、试点行业购进农产品,按“参照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几个问题。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将提高。 四、试点行业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是否需要调整。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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