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国税局在对某电机厂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故意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经过评估,企业补申报缴纳增值税9374.65元、滞纳金112.49元。 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50万元,主要生产销售YCT调速电机、油泵电机、Y电机等三种型号的电机产品,于2006年3月正式投产经营,2007年一至八月申报销售收入331900.85元,缴纳增值税6866.19元,税负为2.07%,明显低于同行业。据此,盐都区国税局将该户列入评估名单。 评估人员审查了该企业纳税申报资料与财务报表,相关申报数据无疑点,那么该户税负为什么这么低呢?带着疑问,评估人员决定深入企业进一步核查。 评估人员向企业老总及财务人员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工艺流程。通过交谈,评估人员注意到,三种型号的电机产品都要使用同一种原材料——轴承,每台YCT调速电机需要两只,每台油泵电机和Y电机各需要一只。评估人员单刀直入,查阅企业“原材料”帐,计算出企业今年一至八月共投入生产(领用)轴承1602只;而企业“产成品”帐反映企业当期验收入库YCT调速电机149台,油泵电机88台,Y电机308台,由此计算出企业当期入库电机产品共耗用“轴承”1388只。然而,期末企业并没有“在产品”,那么差额214只轴承又哪里去了呢?评估人员由此认定企业有隐瞒或滞后销售的疑点。 在约谈中,企业财务负责人一会儿说是正常损耗,一会儿又说是产品不合格报废了。评估人员提出原材料“轴承”属耐用材料,即使有个别不合格还可以向供货企业调换,不可能存在损耗如此之多,即使有报废产品,轴承也不影响继续使用,企业的回答不能自圆其说。 评估人员进一步向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宣传了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以及企业违反税收政策形成偷逃税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事实面前,该企业不得不承认,为了不缴或迟缴税款,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少申报销售收入55145.02元的事实。当即表示,主动补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款,完善财务管理,严格遵章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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