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5]143号 2005-03-1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8]35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08年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按照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强化审批监督的原则,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市局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核准项目包括:(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二)总机构纳税人申请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不包括总局和省局核准部分);(三)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总局和省局核准部分);(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五)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六)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七)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九)深圳市内跨区的内资企业合并、分立、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十)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不包括总局审批部分);(十一)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经营的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除上述项目及应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之外,其他项目的审批和核准权限均在分局(局)。此外,纳税人合并申报缴纳营业税仍按原程序办理。 二、重大行政审批和核准事项坚持集体讨论的原则。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事项,凡审批或核准减免税时能够确定涉及税款金额且单次减免税款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或单次核准税前扣除金额达到4000万元的(含4000万元),必须经市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属分局(局)审批权限的事项,凡审批或核准时能够确定涉及税款金额且单次减免税款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或单次核准税前扣除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必须经分局(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市局局长办公会由市局领导和主管处室、监察室、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以及其它相关处室或分局(局)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分局(局)局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由分局(局)自行确定。集体讨论应形成纪要并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存入审批档案。各分局(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审批和核准事项要报市局有关处室备案。 三、各分局(局)在办理行政审批核准过程中,因审批核准事项(不含延期缴税)过于复杂、经办人员出差、休假、学习或需要补充调查、异地取证等原因,确需延长审批核准时限的,经分局(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核准时限,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该事项规定审批核准时限的50%。 四、各分局(局)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分工等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审批核准时限等进行细化,并报市局备案,该具体实施办法将作为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 五、各分局(局)应建立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台账,加强对有关事项的跟踪管理。台账的建立办法另行印发。 六、市局各业务处室要通过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分局(局)办理行政审批和核准事项的监督。各分局(局)应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报送市局有关处室备案。 七、各分局(局)在办理行政审批、核准事项的过程中遇有政策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应向市局请示,市局能够解释的,应在收到请示之日起的20日内给予答复。如需继续向总局请示的,应在收到请示之日起20日内向总局报送请示文件。向市局以及向总局的请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八、在该办法执行过程中,如因税收政策的变化等原因,出现审批项目增减、审批内容调整、申请人以及审批程序变化,有关税政处室应该及时会同政策法规处修订该办法。 九、该办法中第四项第(七)小项“扣缴税款登记”、第七项“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核准”、第八项“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核准”、第九项“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核准”、第十项“对企业合并、分立、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第十二项“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和第十五项“申请采用其他折旧方法及加速折旧”的核准内容暂时不能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待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完善后,市局再另行通知录入。 十、该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市局所发文件与该办法不一致的,按该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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