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今年正在研究开发一种抗流感病毒新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了300万元的临床试验费,尚未形成无形资产。请问,这笔临床试验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吗? 湖北省国税局12366答:可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进一步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由于你公司发生的300万元临床试验费尚未形成无形资产,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除可以据实扣除外,还可以加计扣除300×50%=1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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