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1-26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现就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只在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一)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终了后15日内。 (二)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三)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一)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登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系统将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进行关联,在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提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采取上门申报的纳税人,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国税机关录入到税收征管系统中完成报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9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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