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刚过一天,王老板与税务总监忧心匆匆的来了,不好,大事,俺有一个股利、红利的免税备案没有做,税务机关说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地了,这都够俺们挣好几年的啊! 这是咋说的?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小编天真的认为,你不备案,是不让你享受,但是你不能淹没俺补备案的程序吧,即俺的税收优惠是刚刚的,只是差一个提交程序,说白了,就差某人签个字,收一下,这还不是审一下的意思,审一下只是对于资料的完整性,不是审核实际内容,但可惜现在执行中多是不由自主审的多了一些,呵呵! 春风,经历冬天之后还好吗? 那对于上述所说的备案的事项,估计受到折磨的不在于小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会带来福音吗: 2014年2月,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公开了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包括仅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同),并规定不得在公开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因此,凡是不在10号公告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范围内的税务事项,包括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备案事项,不得再采取具有核准性质的事前备案和其他形式的行政审批管理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只眼的困惑与期待 期待财政税务部门勇敢捅破这一层窗户纸,就明明确确的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不因未备案而被否定的优惠资格。当然,可以对不备案进行行政性的处罚,中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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