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诬陷他人、捏造事实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国税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国税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列为督办的检举案件,由举报中心报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见附件3),连同检举材料一起转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或者下级国税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对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的检举案件,由举报中心交由选案部门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上级国税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国税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未提供具体税收违法线索且无法联系检举人补充线索资料的;检举人未提供被检举人的具体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无法明确被检举对象的。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或者提供新的有价值的线索以后,再进行相应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 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五)对索要发票以及无证经营的检举事项,可由稽查部门协调征管部门处理。 (六)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七)已经查结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国税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国税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具体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可由监察部门和稽查部门一起组织实施一案双查。 第二十四条 上级国税机关举报中心对下级国税机关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该级国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第二十五条 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国税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二十六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举报中心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收到的检举事项审核呈批后,以《税收违法检举案件交办函》(见附件4)和《转办函》(见附件5)的形式,连同有关检举材料转各承办单位和其他单位或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查结的,承办单位应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见附件6)报督办部门审批,督办部门批准后应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见附件7)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根据批复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办或转下级国税机关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函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国税机关稽查局对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 第二十八条 检举案件查结后,负责检举案件查处的国税机关应根据举报中心的报送要求,及时将查办结果回复举报中心。检举回复应对照检举材料反映的问题一一回应并详细回复,回复内容应包括立案情况、被检举人基本情况、涉税违法事实、查处结果、答复检举人情况,以及对检举材料涉及的但无法核实或查无问题的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负责检举案件查处的国税机关在案件查结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告知的方式由负责检举案件查处的国税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如负责检举案件查处的国税机关确定采取书面告知方式的,应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办结果简要告知书》(见附件8)送达检举人。 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三十条 实名检举人对检举案件的受理和查处的答复方式、查处过程和结果,或不予奖励和奖励金额等不满的,举报中心和负责检举案件查处国税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检举人意见,并耐心解释、正确引导和消除检举人的异议。 第三十一条 下级国税机关稽查局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上报督办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查处情况时,举报中心可根据案情需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呈批后,以《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见附件9)的形式对检举案件进行催办。 第三十二条 上级国税机关稽查局对下级国税机关稽查局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国税机关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检举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检举系统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国税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税收违法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三十五条 举报中心和负责检举案件查处的国税机关应设立检举管理台账,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须在检举管理台账上逐件登记检举事项主要内容,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及办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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