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5]2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20
摘要: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5]21号        2015-05-2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0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