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4]8号 1994-12-1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在10%-20%的幅度内,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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