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3]289号 2013-11-26 税屋提示——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切实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办税效率,更好为纳税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中“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规定,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对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及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地税局审批,报上一级地税局备案;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50—100万元(含)的,由盟市级地税局审批,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符合国家鼓励类项目,因政策影响造成连续亏损,且减免税额不超累计亏损额的; (三)属于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且未投入生产的; (四)企业因关闭、撤销、搬迁等,土地闲置待处置,且有处置方案的; (五)经批准改组、改制的企业,需一次性免征土地使用税的; (六)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 (七)自治区政府批准的行业性困难企业,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政策扶持; (八)符合上述困难条件的企业,必须财务核算真实、账务健全,盈亏核算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三、享受困难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并实行按年审批。对连续亏损的困难企业,一般情况当年应审批减免上年度土地使用税,但确属严重亏损的,可审批减免当年土地使用税。 四、减免土地使用税申请需要填报的资料: (一)《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书》; (二)纳税入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三)主管地税局实地调查审核报告; (四)盟市地税局审核报告及意见; (五)纳税人占用土地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详细情况;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纳税人财务报表资料(近3个年度); (九)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表; (十)其他相关资料。 五、各级地税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结。每年各级地税机关在3月和l0月两个月受理减免税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各级地税局每年要统计、汇总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情况,对审批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建立台账并进行登记和统计汇报。 区局对各盟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对擅自超越权限办理减免税的,一经查出,除按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全系统内通报。对故意刁难纳税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地税局要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要做到政策清晰、核实准确、集体审议。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权,不得再层层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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