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6]124号 2006-7-10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况,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陕地税发[2006]73号)已经印发各地执行。现就有关实际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我省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化管理后,移交当地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下发前发生的年度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审核确认的,应进行补认定;对于以前年度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经规定程序认定的亏损,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无异议的,不再重新认定;以前年度未经过规定程序认定的亏损,现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补充认定,补充认定的数据计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补充认定工作原则上应于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对我省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化管理后,移交当地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国税发[2004]82号文件下发后至我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发生的年度亏损,主管税务机关未进行认定的,可不再补充认定,以税务检查结果作为最终确定亏损额的依据。 三、我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印发之后发生的年度亏损,统一按照新的规定办理,不再进行亏损的认定程序。 四、我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规定需每年6月底前向省局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情况统计表》于2006年度汇算清缴统计时使用,2005年度汇算清缴亏损情况的统计仍使用原《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统计表》填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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