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税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自新税法实施后已经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税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自新税法实施后已经停止。

  投资抵免是世界各国常用的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工具之一。我国为了鼓励内外资企业加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国产设备的生产和使用,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上述政策实施8年来,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保护民族工业、拉动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一些国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中国对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采取双重标准,是“变相补贴”国内企业,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在此背景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此项优惠政策做了大幅变更,只保留了对节能环保设备的所得税抵免的优惠政策。

  对企业提出的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获准享有的巨额所得税抵免是否可以延续的问题,虽然总局目前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文件,但是《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公布的“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并没有包括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所以企业2008年以后即使有未抵免完的所得税也不可以继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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