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市A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属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发生业务情况如下: 1.销售适用一般计税11%的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张共计金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价税合计111万元。已预缴增值税税款2万元。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30万元。 2.销售适用简易计税5%的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张共计金额600万元,税额30万元,价税合计630万元。已预缴增值税税款5万元。 3.取得进项税额的发票,且已按规定在发票查询系统勾选符合当期抵扣:①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共计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价税合计117万元;②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共计金额10万元,税额1.10万元,价税合计11.10万元;③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共计金额30万元,税额1.8万元,价税合计31.8万元;④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共计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价税合计10.3万元;⑤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50张,金额2万元(即进项税额计算:20000÷(1+3%)×3%=582.52元);二级公路通行费30张,金额1万元(即进项税额计算:10000÷(1+5%)×5%=476.19元)。 4.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取得发票1张,价税合计金额820元。 (一)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二)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三)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四)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五)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本案例无数据填写) (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八)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九)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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