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各市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 鲁财文资[2016]3号 2016-03-06 各市财政局: 为及时了解掌握全省国有文化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加强企业资产、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及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已实行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送制度的基础上,确定自今年起,建立各市(不含青岛市,下同)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汇总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企业会计报表的市县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文化企业。 为确保将所有国有文化企业纳入汇总报表范围,请各市在汇总编制第一季度报表前对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包括省财政直管县,下同)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统计,并建立资产、财务管理工作联系机制。有关情况和资料(见附件1)汇总后请于4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 二、报送内容 包括《山东省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和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简要分析报告。 三、报送程序 为便于各市、县(市、区)季度报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开发了《山东省国有文化企业季度报表信息系统》(系统及软件操作事项另行部署),各市可通过该信息系统汇总上报季度报表信息。报送程序如下: 1、县(市、区)财政局对本级所属文化企业季度报表审查无误后进行汇总,连同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将市本级所属国有文化企业季度报表审查后,与所属各县(市、区)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形成全市国有文化企业季度报表,并对全市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简要分析,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四、报送时间 请各市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通过季报信息系统,将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五、有关要求 1、各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季报编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汇总数据真实准确。 2、各市在报表编制和报送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处联系。 联系人:缑延红 胡钟楷 联系电话0531-82669790、82669572 电子邮箱:lcwzc1305@126.com。 附件: 1.市(县、区)所属国有文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山东省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封面 3.山东省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 4.《山东省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编制说明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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