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子: 9月,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面粉等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成本法”核定扣除进项税政策要求。9月营业成本70000元,2015年用于经营的农产品外购金额42500元,2015年营业成本500000元。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2、《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鲜活肉蛋及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 3、注意: 1)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核定方法为“成本法”。 2)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选择认证抵扣。 3)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选择认证抵扣,不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 4)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申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报表填写: (一)数据计算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即:农产品耗用率)。此耗用率经主管税局审核,并报市局批准后,每年公示一次,次年初再次更新公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 42500÷500000=0.085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70000×0.085×6%/(1+6%)=336.79元 农产品外购金额指含税价格,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二)填写报表 第一步:先填《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1、产品名称填写“餐饮服务”; 2、扣除率L1填写6%; 3、L2填写当期主营业务成本70000元; 4、L3填写农产品耗用率0.085; 5、L4填写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336.79元。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第二步:填写《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申报系统会自动取数,复核下即可!) 第3行第2列“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成本法”一栏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336.79元。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第三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申报系统会自动取数,复核下即可!) 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一项33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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