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商品返利可税前扣除需满足三个条件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当前,商场、超市为企业销售商品达到一定数量会相应得到一定的返还金额,这种现象以相当普遍。关于返还的这部分金额如何纳税的问题成为众多会计关注的涉税问题。   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
  当前,商场、超市为企业销售商品达到一定数量会相应得到一定的返还金额,这种现象以相当普遍。关于返还的这部分金额如何纳税的问题成为众多会计关注的涉税问题。

  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按照纳税人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进行判定,如果企业对商场的返利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税前扣除:(1)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2)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必须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3)在实际支付返利的当期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预提费用进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企业对商场的返利视为销售回扣,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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