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决定税收之“商场进场费”如何筹划纳税?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人气: 时间:2018-01-16
摘要:一、业务描述 随着城市综合体不断的增加,各大品牌的服装及货物希望进各大卖场进行销售的话,商场(或超市)都会向供货商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如:销售返利、场地租金、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 那么,对于这

  一、业务描述

  随着“城市综合体”不断的增加,各大品牌的服装及货物希望进各大卖场进行销售的话,商场(或超市)都会向供货商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如:销售返利、场地租金、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

  那么,对于这些费用的收取,商场在与供货商进行合同的签订时,都会采用哪些形式呢?不同形式的费用收取税收缴纳都有什么区别?

  例如:

  A公司进入某商场进行货物销售,双方约定(本案例假设商场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A公司每月向商场支付1.5万元场地租金;

  2、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

  3、商场每月收取A公司0.5万元的商场管理费;

  4、活动促销期间每次收取A公司3万元广告促销费。

  二、政策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相关规定: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营改增,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营改增)

  三、税收纳税

  1、A公司每月向商场支付1.5万元场地租金。

  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

  2、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

  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属于平销返利,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A公司以折扣(或红字发票)的形式开具,适用税率为17%。

  3、商场每月收取A公司0.5万元的商场管理费。

  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4、活动促销期间每次收取A公司3万元广告促销费。

  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四、筹划思路

  通过对以上的政策及案例分析,我们发现,商场在收取销售返利、场地租金、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时,如果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则商场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按实际所提供的不同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因此,商场(或超市)在与供货商签订收费合同时,尽量规避与销售量、销售额或服务额挂钩,这样就能有效的降低增值税的税负率。

  签订合同时掌握两大关键点:

  1、看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

  2、看商场是否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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