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在看一些老师,同仁的书,发现有一个误解,当然这个误解这么多年小编有时也这么做的,今天就跟大家来讲解一二。 关于三项费用: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叫三项,其实是二个类别,其受税前扣除的适用标准是这样的:
第一阶段:2008年度-2013年度: 纳税调整表中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5‰”或“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38行合计×5‰”或“本行第1列×60%”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第二阶段:2014年度-2016年度 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第三阶段:2017年度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小编的分析:从上面的理解看,特别是业务招待费,以会计营业收入为基数,到慢慢不再提主表的收入的事了,这说明了什么呢?至少对于会计的数据依赖为基数发生了变化。请注意,原来1081号文件适用的2008-2013年度的时候,收入中自然带了视同销售收入的。 当前将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基数,这个估计没有几个反对吧,但是对于正常的收入,难道用会计的就对了吗?比如预售商品房的收入时,根本没有做到会计中,再比如股权投资的企业,难道权益法的投资收益也算吗,会计暂估的收入1亿元,所得税上分期确认收入,也算? 这明显是有逻辑缺陷的,只是平时我们习惯或者是麻木理解的,这是不对的,小编比较坚持地认为就按税收上的主营与其他收入的口径来确认,同时考虑视同销售收入和股权相关的特殊部分。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是一样的理解,只是并不适用股权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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