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204号 2004-12-01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农村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事其他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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