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胡实与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望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2017年1月25日,胡实与卓望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胡实的工资发放至2017年2月28日,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缴付至2017年2月,其中应当由胡实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款项由卓望公司代扣代缴。卓望公司一次性给予胡实包括且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补偿金,共计人民币88780.64元。胡实2017年3月工资明细表显示:当月基本+岗位工资1188.41元,餐补137.93元,综合补贴220.69元,意外险50.59元,当月绩效奖金553.66元,离职补偿金88780.64元,应发合计90931.92元,工资发放90931.92元,应纳税所得额87431.92元,税率45%,应纳税25839.36元,意外险扣款50.59元,实发工资65041.97元。胡实不服卓望公司扣缴个税25839.36元行为,向丰台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丰台地税局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征税行为。胡实不服,提请一审、二审诉讼。2018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行终770号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丰台地税局的征管行为、行政复议程序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判决无不当之处,维持原判。 一、与工资薪酬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根据一定的计算方法进行分摊等计算后,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胡实仍有机会扳回 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税[2001]157号文规定应用最为广泛。卓望公司与胡实劳动合同到期,正常解除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均未违约。卓望公司向胡实支付经济补偿88780.64元不是劳动合同违约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不符合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税[2001]15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和免税“场景”。胡实取得的离职补偿金88780.64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行终770号判决书没有透露更多的信息。 税务机关认定离职补偿金88780.64元为应税工资薪金收入,胡实也可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劳资关系自动解除。离职补偿金88780.64元不属于任职产生的收入,是卓望公司向其个人捐赠,应按照“偶然所得”依20%个人所得税税率计征个税,胡实应交个人所得税17756.13元。那么,卓望公司及丰台地税局多扣缴其个人所得税8083.23元。因此,胡实可向卓望公司诉求追回多扣缴税款。如若捐赠行为成立,则卓望公司应将“离职补偿金”88780.64元列支营业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税前扣除。 2017年3月这个时点,卓望公司亦可以“年终奖”形式向胡实支付88780.64元。则,胡实年终奖个人应税所得=88780.64-(3500-2151.28)=87431.92元,其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88780.64-(3500-2151.28)=16931.38元。那么,卓望公司及丰台地税局多扣缴其个人所得税8907.98元。卓望公司支付“年终奖”88780.64元可在企业所税前扣除。 如果胡实与卓望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到2020年。2017年3月,双方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胡实取得离职补偿金88780.64元在北京地区2016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按财税[2001]157号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结合当月其它工资性收入2151.28元的事实,胡实应缴个税可以为零。 陕西华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李华 18165363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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