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龙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189号 1998-04-1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港龙航空公司开辟香港至福州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41号)转发给你局。对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发[1998]2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4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