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2019-12-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有关要求,现就统一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并向社会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中提出的“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工作要求,统一了全省执行标准,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云南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考虑到纳税人以往的缴税习惯,且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的资金占用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纳税期限明确一年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在6月1日至15日内申报缴纳,下半年在12月1日至15日内申报缴纳。 四、施行日期 鉴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计算实际,并与税收征管相衔接的需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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