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我公司2019年12月2日租用自然人王某的设备,支付当月租金800元,2019年12月12日,又租用其小汽车,支付当月租金5000元。请问我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就两次租赁费分别计算扣缴? 大成方略: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的财产租赁所得,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一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由于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王某一个月内从你公司取得的两笔租赁费,你公司应按照两笔的合计金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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