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2020年1月功能优化修改说明 1.概述 为了便捷纳税人网上办税(费),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税收征管操作规范》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配套新增1个功能,同时对部分原有功能进行了优化和修改,现将优化和修改的内容做如下说明: 2.业务变化说明 2.1.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修改 2.1.1.西安市周至县和安康市 自2020年1月1日起,西安市周至县、安康市社保缴费单位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以上区域纳税人在电子税务申报时,系统弹出下图提示: 2.1.2.部分地市生育保险费合并到基本医疗中 自2020年1月1日起,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榆林、汉中、安康、商洛、西咸、省二分局11个区域,生育保险费的申报、征收和缴库,全部并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费率改为8%;延安、杨凌和韩城3个地市未做调整。 2.2.非税收入票据 按照税总发[2018]190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在2019年12月24日以前已划转成功的费款转开、补开缴费凭证的,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 2019年12月25日起缴费成功的费款,需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功能开具完税证明,该类票据为非印刷票据。 菜单路径:【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我要办税--【证明开具】--【补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下面以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为例,进行操作说明: 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或“开具日期起止”,点击【查询】按钮,查出缴费数据后,点击数据右侧的【开具】按钮,跳转到打印的PDF文件界面,完成《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开具。 开具过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如果需要再次开具,就必须在补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菜单下开具。 选择“开具日期起止”或“填写票据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然后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数据后,点击数据右侧的【补开】按钮,完成再次开具。 2.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修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等文件要求,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减免进行了修改,表单界面和优惠规则修改如下: 1.如果纳税人“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小于等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那么“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栏次按申报表公式自动计算;如果纳税人“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大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那么“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栏次系统自动带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2.如果纳税人“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小于等于30人,则“减免性质”自动带出“其他”,“本期减免费额”自动带出,且等于“本期应纳费额”*100%。 3.如果纳税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至1.5%(不含)之间,则“减免性质”自动带出“其他”,“本期减免费额”自动带出,金额等于“本期应纳费额”*50%;如果纳税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小于1%(不含),则“减免性质”自动带出“其他”,“本期减免费额”自动带出,金额等于“本期应纳费额”*10%。 以上情景1和情景2、情景1和情景3可以同时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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