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共克时艰园区税务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大举措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2-18
摘要:加大对疫情防控研发企业税收政策辅导,支持疫情防控医疗产品科研攻关,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等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共克时艰园区税务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大举措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苏“惠”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相关工作要求,园区税务局为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便利,主动积极作为,推出“十大”举措。

  一、积极及时兑现疫情防控的政策支持

  1、扶助医药医疗机构生产服务

  加大对疫情防控研发企业税收政策辅导,支持疫情防控医疗产品科研攻关,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等政策。对防疫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直接或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规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以及为就医者提供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支持医防人员全力投入防治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鼓励社会公益慈善捐赠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肺炎定点收治医院等疫情防控一线单位或人员无偿提供服务的,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支持保障生活物资供给

  加强对本地区生活物资供应纳税人情况的了解,及时推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防疫物资生产、经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情况,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积极向企业宣传,及时告知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经销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援建疫情防控需要的火神山、雷神山等专门医院的相关企业,主动辅导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

  二、全心全力落实因疫情受损行业的政策扶持

  5、受困企业延报缓缴税费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同时,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期限内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税务机关不加重处罚,其中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相关行政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依法予以延长。

  6、纾困受疫情影响的亏损企业

  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主动关心受疫情影响的受困企业,提醒出现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亏损;及时办理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而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申请;对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及时进行调整;对不达起征点的,免除其纳税义务。

  7、重点关注帮扶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要积极帮扶,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宣传,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缴费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为应对疫情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稳字当头促进创业就业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者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努力优化疫情防控期间纳税服务

  9、便利企业发票供应开具

  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代开发票。疫情期间,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的纳税人也可临时使用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服务,实现信用等级为A、B、C、M级纳税人均可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方式领用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微信及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发票,不受行业限制。引导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增值税抵扣凭证,选择确认用途后办理申报等事宜。

  10、拓展“非接触式”服务渠道

  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扣缴客户端、自助办税终端、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办理税费业务。纳税人确有需要实体办税的,推行预约办税服务,提倡纳税人非接触式确认办税资料齐全后再赴办税服务厅,避免资料不全多次跑,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税,减少办税服务厅人流聚集。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特服号、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快速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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