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全文失效]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2020-03-13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自2020年6月4日起,本法规规定的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 一、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三、上述政策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 四、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0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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