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翻印《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9]71号 2009-12-31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确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0%。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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