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市属国有工交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4]124号 1994-02-0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财政制发的《关于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新的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全市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按其应纳税所得额交纳33%所得税;对微利企业在两年内实行两档照顾税率;其它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税率征收;在3--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税率征收。具体企业适用税率,由市财政局核定。”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局核定。 现根据1993年财务决算数据核定你公司所属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见附表)。请你公司据此批复企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核定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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