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15]37号 2015-06-09 税屋提示——依据衢政办发[2018]4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衢州市区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衢州市区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施办法 综合经济效益排序评价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引导工业企业以最少的土地、能源、排污等社会资源消耗,实现最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举措。为使企业评价更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区工业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办法修订如下: 一、排序目的 以经济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通过对工业企业的单位用地、用能、排污等资源要素占用和所产生经济、社会效益进行核算排序,排序结果综合应用于土地、能源、环境、金融等要素资源配置,加快推动闲置土地盘活和低效土地处置工作,引导企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科学发展之路,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二、排序范围 衢州市区除公用工程之外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年耗电30万千瓦时以上或占用土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含以个人名义工业个体户,下同)。企业一旦被纳入排序名单后,除因关停并转原因外,不因为用电量减少、占地面积减少等原因从排序名单中删除。对新增建设用地,无约定建设期限的项目,自供地后第3年纳入评价,非建设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由项目建设方申请,市经信委确认后可暂不评价。对有约定建设期限的,建成投产未满2年的新办工业企业和当年新上规上工业企业可暂不评价(企业也可自愿参加评价)。 三、评价内容及核算办法 (一)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单位用地税费、单位能耗(规下工业企业为电耗,下同)税费、单位排污税费、税费规模等四项指标。 税费包括:企业当年入库国税地税收入、教育费附加(含地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及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残保金、工会经费等。其中享受国家减免退税政策企业所减免退税额视同缴纳。但对土地受让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及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等一次性税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非税收入等不予并计,具体由税务部门认定。 用地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租用土地以及临时占(租)用土地等。分期实施的大项目按合同约定或承诺的投资开发时间确定所用土地面积,未到期部分不计入总面积。 排污包括:二氧化硫、COD、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等。 能耗包括:电(自有屋顶光伏发电中的自发自用电量部分可扣减)、汽、煤、焦炭、天然气等一二次能源,不包括水、压缩空气等耗能工质。 (二)数据核算。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费以亩均税费15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60分,最高分90分;单位能耗税费以每吨标准煤0.8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20分,最高分30分;单位排污税费以每吨排污折算数300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20分,最高分30分。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费以亩均税费3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60分,最高分90分;单位电耗税费以每万千瓦时0.5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20分,最高分30分;单位排污税费以每吨排污折算数30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20分,最高分30分。 得分计算公式和说明详见附件。 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得分等于三个单项得分之和乘税费规模修正系数。税费按实际入库数1000-5000万元,5000-10000万元、1亿元以上三个不同档次对企业得分进行修正,修正系数分别对应为1.1、1.2、1.3。 (三)数据提供。 纳入排序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确定。企业税费数据由税务部门分别提供(国税收入由国税局提供,地税收入由地税局提供);能耗数据、行业分类、统计口径由统计部门提供;用电数据由电力部门提供;用地数据由国土部门提供;排污数据由环保部门提供。负责提供数据的部门必须于当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报市经信委。柯城区、衢江区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等单位负责区域内纳入排序范围的企业数据核对和对企业的反馈工作。综合排序由市经信委汇总核算。 四、排序结果应用 (一)结果发布。 市区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经信委对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下工业企业分别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排序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5月底前公示规上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榜和规下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告,并在《衢州日报》、衢州电视台等主要媒体上公布。 (二)分类评价。 根据核算结果建立企业排序档案,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排序企业分为三类。 1.A类为保障支持类。包括规上和规下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得分分别排名前30%(含),且亩均税费高于市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 2.B类为提升改造类。包括规上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得分排名30%-97%之间,规下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得分排名30%-90%之间,以及排名前30%但亩均税费未达到A类标准的工业企业。 3.C类为限制淘汰类。包括规上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得分排名末3%(含)和规下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得分排名末10%(含)的企业,零税收企业为当然C类企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落后产能,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的企业必须列入C类。对农业龙头企业不列入C类。 (三)构建资源配置导向机制。 坚持“保高效、限高耗”的原则,把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结果广泛应用到用地、用电、用能、排污、金融等各个领域,具体由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A类企业。 (1)支持企业开展行业整合,优先保障用地、用电、新增用能需求,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优先支持企业排污权指标质押贷款。 (2)优先申报国家、省政策扶持项目,优先评定各类示范企业(项目)、评优争先等,对企业实施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资奖励政策比例给予一定提高。 (3)按比例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2.B类企业。 (1)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积极为企业进档创造条件。 (2)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鼓励企业主动投入大企业怀抱。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品结构相同或相近的新建用地项目(技术改造除外),新上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必须低于我市规划控制目标。 (3)除技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可适当提高削减指标以及交易价格;高能耗行业的B类企业用能、用电计划总量比上年要有所下降;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作为限电对象。 3.C类企业。 (1)鼓励与A类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不予核准备案与原产品相同或相近的新建用地项目(技术改造除外),新上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必须低于我市规划控制目标。 (2)在各类财政扶持政策和财政应急周转金使用政策上从严把关,并列为纳税评估和重点税务稽查对象;限制列入当年各类示范企业(项目)评定、评优争先等活动参评范围;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将C类企业列入限制信贷企业名单。 (3)列为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首要限电对象,用能、用电计划总量比上年下降,限制用能和排污指标的交易;实施差别电价,从2016年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元,若企业连续2年被评为C类的,电价则每千瓦时提高0.3元;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吊销与要求不相符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证,直到关停淘汰。 (4)列为低效土地改造提升管理对象,要求开展改造提升、合作转让、重组。对构成闲置的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满2年符合回收的工业用地要依法收回,具体办法由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排序工作作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市委市政府将把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工作列入工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市级有关部门综合考核范围。 (二)加强协调配合。 经信、财政(地税)、国税、国土、环保、统计、电力等部门要强化协作联系,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及时进行数据核算汇总。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企业做好有关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职能,进一步加大对先进企业、先进单位、先进区域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政策引导。 充分发挥工业企业综合效益排序的指导作用,经信、发改、财政(地税)、国土、环保、住建、物价、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调整、差别电价、差别化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能源消费预算化管理和用能权有偿使用、差别化地价、差别化金融等管理办法细则,切实把排序结果作为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7月9日起实施,奖惩政策按年度兑现。原《衢州市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试行)》(衢政办发[2013]188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综合经济效益中的“税费”。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缴纳的税费。 企业实缴税费。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等税费(其中:福利企业、涉农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的流转税,亩产效益评价对象实际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以及企业实际缴纳的关税,可计入“企业实缴税金”),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的各类税费。 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凡使用原工业企业房地产的,合并计算亩均税费。(在我市实际缴纳的税费由国税、地税部门核准) (二)土地面积。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包括企业向村集体承赁土地),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面积。企业新增地技改项目建设周期内的土地面积和经批准同意,工业用地实施“退二进三”暂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面积可不纳入评价。对于企业因路边、河边等需带征土地的面积,在评价时予以扣除。(由国土部门核准) (三)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能源品种包括:电、汽、煤、焦炭、天然气等,不包括水、压缩空气等。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 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吨标煤;1万度电=3.16吨标煤(根据浙江省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折标系数调整)。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统计、供电部门核准) (四)集团型企业。集团型企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由统计部门核准)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费(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费=税费/占地面积 (二)单位排污税费(单位:万元/排污折算数)。 单位排污税费=税费/排污折算数 (三)单位能耗税费(单位:万元/吨标煤、规下为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能耗税费=税费/能耗(电耗) (四)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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