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 第四十四条 森林景观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光、休闲等价值的森林资源。森林景观资产是指通过经营能带来经济收益的森林景观资源,主要包括风景林(含森林公园)、森林游憩地、部分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古树名木等。 第四十五条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主要选择下列几种方法,并同时结合景区评价等级和相关设施等进行综合评定估算。 一、现行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包括年金资本化法,条件价值法。 三、重置成本法 第四十六条 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森林景观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比较基础,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K·Kb·G·S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K—景观质量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下同)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2 G—参照物单位面积的市场价格(元/hm) S—被评估森林景观资产的面积 第四十七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主要适用于有相对稳定收入的森林景观资产的价值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A E=—— P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A—年均纯收益 P—投资收益率 第四十八条 条件价值法 条件价值法是通过对游客进行调查,获得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的评估方法。评估操作过程中需考虑以下两种情形: 一、评估对象为整个森林风景区。 运用条件价值法评估整个森林风景区的价值时,主要步骤如下: 1.进行游客调查,得出游客对该景区门票的平均原意支付值; 2.以该平均愿意支付值作为合理的门票价格,计算出景区的年门票收入,加上其它经营项目的年预计收入,得出该景区的年总收入; 3.年总收入扣除各种成本费用即得景区的年纯收益; 4.以年均纯收益除以适宜的投资收益率得出该森林风景区的评估值。 二、旅游风景区中某一森林景观资产的评估。 森林景观资产仅为风景区的一部分时,运用条件价值法评估森林景观资产的主要步骤如下: 1.计算出该风景区总的评估值; 2.进行游客调查,计算在没有某一森林景观的情况下,游客对门票的平均愿意支付值; 3.以该愿意支付值作为合理门票价格,计算出风景区的评估值; 4.风景区总资产评估值减去在没有该森林景观情况下的风景区评估值,即为该森林景观资产的评估值。 第四十九条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有条件下重新取得与被评估对象相类似的森林景观资产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森林景观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其重置价值主要考虑林木、林地和旅游设施的重置价值。计算公式为: nn-i+1 E=K·∑Ci(1+P)+Q i=1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K—景观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的营林投入,主要包括工资、物资消耗、管护费用和地租等。 Q—旅游设施重置价 P—利率 第七章 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 第五十条 整体林业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对独立林业企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所进行的资产评估。 第五十一条 整体资产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林业企事业的全部资产。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 第五十二条 整体林业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本规范进行,非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 第五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提交的说明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其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它对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公允市价提出了专家意见,对评估机构履行委托协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据以界定评估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对评估机构的职业道德、执业能力和水平进行检查监督的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容主要是报告评估结论、阐述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说明取得评估结果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报必要的文件材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撰写的内容、格式、报批等要求按《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办理,并同时提交附件1所规定的表式。 第五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还要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编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该材料除按《规范意见》办理外,还应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编报以下材料: 材料一:《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写明森林资源资产经济情形涉及的范围、对象、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相关的社会经济条件。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方法、核查采用的技术标准、核查过程、核查结果、有关的说明,并由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负责人签章。 材料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经济指标》列出在评估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 材料三:《林木及林地资产评定估算过程》列出各类林木及林地资产评估测算中所采用的方法、公式、测算过程和测算结果。 第九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 第五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是在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至完成全部评估工作的过程中,评估人员所取得或编制的反映资产评估项目全貌的评估结论及其形成过程,以及所根据的各种文件材料。工作底稿包括的内容和要求按《规范意见》办理。 第五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档、保管、使用、销毁等全过程的各方面。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要求按《规范意见》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则和有关标准、参数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税 屋附件一:有关表式 附表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附表2、林木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附表3、林地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附表4、森林资源资产明细表 附表5、森林面积蓄积统计汇总表 税 屋附件二: 调整系数K值的确定和利率P值的确定原则 一、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的确定 在林木资产评估中,由于林木和由林木组成的林分不是规格产品,它们的市场价格随着林木生长状态、立地条件及所处地理位置(地利等级)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各种评估方法测算出的评估值都是某一状态下的林分的价格。要将这些价格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小班,就必须通过一个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将现实林分与参照林分的价格联系起来。K值的大小对评估的结果有较大的影响。 K值的确定必须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地利等级),分别求出各因素的调整系数Ki,最后综合确定总的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可以用下式表达: K=f(K1,K2,K3,K4) 1.林分生长状况调整系数K1和K2的确定 K1和K2通常以现实林分中主要的生长状态指标(株数、树高、胸径、蓄积等)与参照林分的生长状态指标相比较后确定。 参照林分即当地同一年龄平均水平的林分(在各种成本法计算中),或收获表上的林分(在收获现值法中),或交易参照林分(现行市价法中) 在幼龄林和未成林造林地的林木资产评估中,以株数保存率(r)和树高两项指标确定调整系数K1,K2。 当r≥85%,K1=1 当r<85%,K1=r K2=现实林分平均树高/参照林分平均树高 在中龄林以上林分林木资产评估中,以单位面积蓄积和平均胸径两项指标确定K1和K2。 K1=现实林分单位面积蓄积/参照林分单位面积蓄积 K2=现实林分平均胸径/参照林分平均胸径 在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中,以经济林产品的产量为指标确定K1,采用重置成本法时用产果的年数确定K2。 K1=现实林分单位面积产量/参照林分单位面积产量 K2=1-现实林分已收获年数/林分正常可收获总年数 2.林分立地质量调整系数K3的确定 林分立地质量通常按地位指数级,地位级或立地类型确定。 K3=评估对象立地等级的标准林分在主伐时的蓄积÷参照林地立地等级的标准林分在主伐时的蓄积 3.地利等级调整系数K4的确定 地利等级是林地的采、集、运生产条件的反映,一般用采、集、运的生产成本来确定。地利等级调整系数可按现实林分与参照林分在采伐时立木价(以倒算法估算)的比值来计算。即: K4=现实林分主伐时的立木价/参照林分主伐时的立木价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时,景观质量调整系数需考虑景观等级、景区年收入、年游客人数等因子综合确定。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利率的确定原则 货币具有时间价值,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由于其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在其经营成本中所投入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通常占经营成本的绝大部分,利率的高低将对评估结果产生极大的影响。 资金市场上的商业利率由经济利率(纯利率)、风险率、通货膨胀率三部分构成。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由于其涉及到的成本均为重置成本,即现实物价水平上的成本,其收入与支出的物价是在同一个时点上,不存在着通货膨胀因素。因此,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采用的利率仅含经济利率和风险率两个部分。 经济利率:也称纯利率,它随资金市场的供需关系而变化。在允许资金自由流动的条件下,经济利率是相当稳定的,近百年来随着货币资本的积累,经济利率在缓慢地下降。世界上许多国家确定经济利率的方法是,将一个稳定的政府发行国债的年利率(风险率为0)扣除当年的通货膨胀率,剩余部分则为经济利率,大约为3.5%。我国政府政策性贷款利率也接近这个水平。 风险率:营林生产的风险主要由造林失败、火灾、病虫害、风灾、雪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及人畜破坏产生。根据营林生产的实际,商品林经营中年风险率一般不超过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利率必须根据当地森林经营的实际,慎重确定。考虑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纯收益率不高,确定利率时宜参照国际平均水平和国家森工基建基金贷款利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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