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业企业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92]财会字第7号 1992-3-2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记帐汇率和帐面汇率。国营工业企业对国外借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币金额增加时,按记帐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减少时,按帐面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记帐汇率,根据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以采用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汇率。帐面汇率,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计算。 二、关于外币存款。经批准开设外币存款户的企业,应在“201专项存款”科目下,设置“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外币存款包括使用国外借款转存的外币存款、从国外贷款机构提取的周转金存款等。专项存款并应按照银行名称、存款种类和不同的货币分别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外汇额度的收支,应另设备查簿登记,不通过专项存款科目核算。 企业经批准将借入的外币资金兑换人民币资金弥补国内投资不足时,应按实际兑换的人民币金额,借(增)记“专项存款——人民币存款”科目,按帐面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减)记“专项存款——外币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减)记或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 三、关于基建借款。企业应在“411基建借款”科目下,设置“国内借款”和“国外借款”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建设单位交付使用各项财产的性质分别“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产借款”“其他支出借款”进行明细核算。 1.企业收到建设单位购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按照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确定的人民币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原材料”(计划成本)“待核销基建支出”等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国外借款(“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产借款”、“其他支出借款”)科目,借(增)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在登记“基建借款”科目时,还应按照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注明的外币金额和折合率,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下同)。 2.归还基建借款时,按还款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大于帐面人民币金额的差额,借(增)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按还款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小于帐面人民币金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按还款数,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按照不同的还款资金来源,借(增或减)记“利润分配”“应交税金”“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3.企业按规定用调剂外汇额度配套人民币归还基建借款,调剂外汇用人民币支付的外汇价差,记入“待核销基建支出”,借(增)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关于专项工程借款。企业应在“414专用借款”科目下,设置“国内借款”和“国外借款”两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向国内或国外借入的各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借款。“国外借款”应按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组织贷款等贷款部门和贷款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1.企业利用国外借款进口设备、支付有关费用(包括进口设备价款、运输费、承诺费、手续费等)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规定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增)记“固定资产”“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国外借款”科目。企业支付的设备价款、运输费、承诺费、手续费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企业利用国外借款进行专项工程所发生的支出,仍然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其核算方法,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按规定用调剂外汇额度配套人民币归还专用借款,调剂外汇支付的人民币价差,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调剂外汇价差,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借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专用借款——国外借款”科目的外币余额中用于专项工程的部分,按照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的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其帐面人民币金额的差额,计入“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按照项目完工交付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大于帐面人民币金额的差额,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专用借款——国外借款”科目;按照项目完工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小于帐面汇率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结转专项工程,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4.归还专用借款时,按还款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其帐面人民币金额的差额,计入“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再调整固定资产价值)。按还款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大于帐面人民币金额的差额,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国外借款”科目;按还款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小于帐面人民币金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按还款数,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等科目,并按照不同还款的资金来源,借(增或减)记“利润分配”“应交税金”“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企业如用外币存款偿还外币专用借款,应按外币金额和各自的帐面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并将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按照不同的还款资金来源,借(增或减)记“利润分配”“应交税金”“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5.经批准由财政部门补贴或垫付国外借款利息的企业,应支付的国外借款利息,仍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应支付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企业收到财政部门的专项拨款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补贴利息),或贷(增)记“专项应付款”(垫付利息)科目。支付利息时,借(减)记“专用借款——国外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归还财政垫付利息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关于国外赠款。企业接受的捐赠,如为现金捐赠,按照受赠的金额折合为人民币入帐;如为实物捐赠,对于附有发票帐单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折合为人民币入帐;无发票帐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入帐。企业收到的捐赠,借(增)记“固定资产”“原材料”(计划成本)“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六、会计报表。企业的“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表”(会工22表),应按如下格式填报(格式附后)。 “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表”编制说明如下: 1.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基建借款、专项借款(包括专用借款、投资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下同)的增减变动和结欠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基建借款、专项借款的借入、归还情况,检查偿还借款计划和合同的执行结果。 本表第8行、30行“外币折合差额”项目,反映由于外汇折合率变动而多付的人民币数额,少付数以“—”号表示。 2.本表“基建借款”各项目,反映由建设单位随同购建完成财产的交付使用而转来的应由生产企业偿还的基建借款。应分别国内借款和国外借款及不同借款项目,按开始借入日期先后,依次分栏填列。国外借款栏,并应按借款项目和币种分别原币和折合人民币金额填列。第1至24行各项目的数字和日期,应根据“基建借款”科目的年初、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3.本表“专项借款”各项目,应按国内借款、国外借款的种类和应付引进设备款,依次分栏填列。国内借款栏包括:专用借款中的国内借款、投资借款、应付债券(不包括发行的补充流动资金的债券),并分别科目名称和种类填列;国外借款栏包括专用借款中的国外借款部分,并按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国际商业组织借款等和借款种类分别原币和折合人民币金额填列。 第25行至47行各项目数字和日期,应根据“专用借款”“投资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本表第32行至38行,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用借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税金以及用企业专用基金、借入资金存款利息等归还借款本息的数额。 4.本表各行数字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下: 1行+3行--9行=16行; 3行=4行+5行+6行; 9行=10行+11行+12行+13行+14行+15行; 25行+27行--31行=39行; 27行=28行+29行+30行; 31行=32行+33行+34行+35行+36行+37行+38行。 财政部 1992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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