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政发[2009]2号 2009-04-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部分税(费)种申报期限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13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授权,结合市本级实际,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纳税申报期限进行如下调整: 按月或按季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和企业自行申报的车船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对委托代征的车船税按代征协议规定日期缴纳。 原《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8]19号)文件同时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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