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跨地(州、市)、县(市)开办连销经营店要求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1997]173号 1997-6-20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南商业大厦在异地开办连锁经营店给予集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请示》,为了积极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云政发[1996]63号)精神,促进我省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跨地(州、市)、县开办的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的连锁经营店(以下简称各连锁经营分店),同意由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在1998年前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连锁分店,在实行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办法后,其税务登记证仍在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向当地国税机关办理。 三、各连锁经营分店需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仍由企业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购买。 四、对本通知到达之前各连锁经营分店所在地国税机关已计征入库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再由总部汇总缴纳。 五、各连锁经营分店的税收实行统一汇总缴纳后,各有关国税机关仍应继续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促使其健康发展,防止税收流失。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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