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同湖等国营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9]49号 1999-06-22 湖市人民政府: 你市洪政函[1998]54号文《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国营农场开征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函》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大同湖、大沙、小港三家国营农场场部所在地城镇化建设已具规模,街道繁华、人口密集,工商业比较繁荣。已具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基本条件。经研究,同意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大同湖、大沙、小港三家国营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定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20元。 湖北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