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89]96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10-04
摘要:机关、团体、事业和军队及个人的应税凭证,多数未按规定贴花、漏税情况严重,各区、县税务机关要结合其他地方税的征收和检查,同时进行印花税的宣传和检查,促使其自觉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89]96号      1989-10-04

  
  现对印花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印花税在开征初期,纳税人有一个熟悉和适应过程,对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应税凭证一般采取宣传教育或适当的处罚,现在印花税已开征一年了,为了严格执行国家税法,促进纳税人自行完税,对以后查获的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应税凭证,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二、印花税由分管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或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的税务专管员负责征收管理,对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税务分局地方税专管员和各县税务局指定有关税务专管员负责征收管理。但对下列情况可另行处理:

  (1)本市和外省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车站、码头等地被税务稽查队查获未贴少贴印花税票的应税凭证,由税务稽查队直接处以补税罚款。

  (2)对代理运输、联运合同或单据,其托运方不论是本市和外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由主管代理运输、联运单位的税务机关落实代理贴花,然后在结算时由托运方承担印花税款。

  (3)企业或主管部门举办的订货会、交易会同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其各方的合同都由联系企业或主管部门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和由纳税人自行完税,对发生错贴或多贴印花税票均不办理退税;对以缴款书代替印花税票的发生错缴或多缴印花税的,原则上也不退还错缴或多缴的印花税,如属于税务机关解答错误而发生错缴或多缴的印花税,可报经分局、县局核实批准后办理退税。

  四、机关、团体、事业和军队及个人的应税凭证,多数未按规定贴花、漏税情况严重,各区、县税务机关要结合其他地方税的征收和检查,同时进行印花税的宣传和检查,促使其自觉贴花。

  五、国务院已批准外贸合同免贴印花,具体处理办法和执行日期等,国家税务局还在研究,有关文件尚未转发,目前可暂缓处理。

  六、要加强对企业应税凭证的管理,督促及时贴花。税务专管员帮助企业将应税凭证指定财务部门归口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并将各类应税合同副本集中起来,分类编号登记、设置辅助帐册,并经常辅导、审核和检查缴纳印花税的情况,促使企业对各类应税凭证及时、正确、足额贴花,把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做好。现对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给外商投资企业,其出租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由于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6]113号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租赁房屋开办的合营企业,由房屋出租者向市土地局缴纳土地使用费”,对这些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用地,已由土地局向出租房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费的,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一些区土地局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并按土地级差和用途征收土地临时使用费,是否要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临时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应在批准用地时一次缴纳入库”,因此,对这些企事业单位与土地局签订协议的临时用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土地局征收土地临时使用费的问题,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停止征收。

  三、各单位和个人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产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一些租金收入偏低抵不上应纳土地使用税的代理经租房产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问题由各区、县局与各区、县房管部门研究确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共道路、街坊搭建集贸市场房屋或敞棚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征用土地建造固定的集贸市场用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为了充分利用教育设施,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对学校自有房产的空闲教室,出租给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教学活动的,这部分出租房屋用地可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出租给非教学用途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学校用于教学的操场或园地,利用夜间空余时间租给外单位停车使用,可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属于日夜固定出租的场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税务局

198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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