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5]32号 2005-04-19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免(减)税审批表的报送时间 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分别在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免税审批表。上报路径为省局FTP服务器“省国税/流转税处/车购税”。 二、关于同类型备案车辆价格信息上报时间 车购办确定的同类型备案车辆价格信息,各市地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 三、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报送时间 各市地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车辆购置税收入情况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向省局报送上月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上报路径同上。 四、关于免税审批表的印刷 由各市地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总局要求自行印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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