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暂不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162号 1996-04-10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局将于近期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征税方式和办法,为了保持该行业税收征管的相对稳定性,对我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性质的出租汽车公司暂不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办法,特此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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