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设安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津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1]55号 2001-04-05 税屋提示——依据豫地税函[2009]36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征管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1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为加强对我省进津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或重征,方便企业纳税,经我局研究决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授权河南省建设厅驻天津建筑管理处,对我省进津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填开套印“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专用章”的河南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经营者持证向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或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望贵局予以大力支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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