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411号 1997-08-06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和财税字[1997]57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属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其自用的房产仍暂缓征收房产税,但应向主管征收分局办理暂免税手续;应税车辆从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属暂免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附件: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8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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