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南地税发[2008]249号 2008-10-06 税屋提示——依据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1月5日起笫二条废止。
为规范南宁市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房地产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条款废止]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中止时间问题 鉴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约定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业主需按规定时间缴纳契税;房地产企业已售商品房部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中止时间应为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的次月。 房地产企业应持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资料、已销售商品房应分摊土地面积资料等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实手续,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减少应税土地面积。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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